答:可以按真实业务收取货款,并将银行流水、合同和业务资料交给会计核对。客户暂不需要发票,不代表不能使用对公账户,也不代表不确认收入;应按业务实际情况处理开票、未开票收入及申报,不能为避免入账改用私户收款。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先确认拟使用的币种、收付款业务及银行是否支持相应结算服务,再联系银行了解开户资料。例如需要美元、欧元、英镑或港币结算,可先按币种整理业务清单。实际开户条件、流程和时间以承办银行审核为准。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https://flk.npc.gov.cn/
答:应区分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通常只能开立一个;确有经营需要的,可向银行申请一般存款账户。不同账户的用途和功能存在区别,应在开户时一并确认,不能只按账户数量选择。
政策参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https://flk.npc.gov.cn/
答:不能仅靠平台介入改变真实用工和收入性质。平台开票、结算或代办申报只是流程安排,不能替代对实际工作的判断:把原本受公司管理的全职员工全部转到平台发薪,不能仅凭一份平台合同就认定没有雇主义务。平台承诺的低税负若缺少适用依据,不应计入确定性节约。应审核平台资质、合同、交付、结算、开票及申报凭证,逐类核实人员是否属于真实独立服务;不要接受虚构任务、虚增服务费或使用他人身份结算的方案。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没有。用人单位应依法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或以现金补贴替代参保,均不能免除企业法定缴费义务;发生争议或稽核时,企业通常仍需补缴并可能承担滞纳金及相应责任。应核实用工和历史缴费情况,及时处理遗漏;不能用"同行也没交"或员工暂未投诉作为继续不办理的依据。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若均为不含税销售额、按季申报,合计销售额28万元未超过季度30万元起征点。但开具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因未达起征点自动免税,应按征收率及相关规则单独计算缴纳;普通发票对应收入在未达起征点时可免征。若实际征收率、计税期间或扣除项目不同,应重新计算。以2026年第10号公告及当期申报口径为准。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答:按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或转移;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转移或封存。各险种受理及生效时间可能不同,建议人员变动后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并在月初集中核对名单、入离职日期和缴费安排。
政策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84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不可以。公积金开户与社保医保办理属于不同事项,完成一项不能代替其他法定义务;也不能因某系统允许开户就认定其他险种可以不缴。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政策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84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答:应先核实是否已形成逾期欠费、欠费原因和所属期间,再按规定处理。已申报但扣款失败也可能形成欠费,不能以已申报为由忽略;是否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按社保法及当地规定执行。发现异常后及时确认账户余额、补缴渠道和应缴金额。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应按参保地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安排办理,不能由企业仅按费用高低自行选择。征缴安排与待遇条件应分别核对,不能只看是否在同一系统操作。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不能仅因养老和医保由不同系统经办,就认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应根据员工的真实用工关系和参保身份,核对依法应参加的险种;普通职工的参保安排,不能以系统是否绑定作为免缴依据。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应分别核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资格要求,不能把两类待遇混为一谈。企业可先整理参保地、连续缴费记录和预计生育时间,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不同地区及待遇项目的缴费要求可能不同,不能套用其他地区的办理条件。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可能影响待遇享受和连续参保记录,具体应结合参保险种、断缴原因、时长及所在地规则判断。重新参保前应核对欠费、补缴情形和待遇恢复日期,不能套用其他地区或他人的办理结果。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可以先核对原参保地记录及当前参保状态,再咨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应结合实际转接及缴费记录确认,避免遗漏参保经历;待遇领取地及是否需要当前办理转移,按个人情况核实。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按所在城市、当前年度及员工情况确定。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按新条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并经省级批准。不能将上一年度或其他城市的数值直接套用;缴存多也不代表贷款额度必然等比例提高。
政策参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844号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8477.htm
答:不能一概而论。不同险种的待遇计算规则不同:养老金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相关;医保报销比例、个人账户另有规则,不随基数同比例提高。应先按工资和适用规定确定应缴基数,再核对待遇。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https://flk.npc.gov.cn/
答:符合条件时可以(购买方为自然人的应税交易等按规定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除外)。开专票前应确认客户需求、业务内容和适用征收率,并测算对应税款;不能因为企业销售额较低,就认定专票对应收入也自动免税——专票部分通常需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开具权限及操作流程,以企业电子税务局的实际状态为准。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82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答:建议在月末前核对真实采购业务、发票取得情况和可抵扣进项,便于预估下一申报期的税款。进项归属哪个抵扣期间,要看凭证取得、用途确认和当期操作规则,不能仅凭供应商开票日期判断。迟到票据应及时交给会计核对;"月底前取得"是管理建议,不是所有抵扣事项的法定截止日。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82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
答:开票后应结合业务确认销项税额,再核对可抵扣进项、留抵及适用优惠,不能直接断定一定有税款缴纳。一般计税的基本计算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规定申请退还。销售和采购金额可能含税、税率也可能不同,不能直接把两者差额乘同一个税率。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不能仅按单月金额判断。按季申报的,应结合整个季度销售额及适用政策核算;按月申报的,才按月对照10万元起征点。企业应持续统计真实销售情况和未开票收入,提前预计税款,不能通过延后确认收入或人为拆分业务维持免税,更不能以多注册公司叠加免税额度。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答:不能只按专票部分判断。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全部销售额(含未开票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对照季度30万元起征点。本例合计销售额35万元已超过起征点,应全额计算缴纳;其中符合2026年第10号公告减征范围的交易可按1%征收率计算,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1%减征。具体税额应根据实际销售额、含税口径和当期政策计算,不直接套用示例金额。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答:不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的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销售额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且应包含应计入的未开票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按专票规则另行判断,不因普票免税而整体免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答:主要区别包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项抵扣和申报安排。一般计税以销项税额抵扣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和征收率(3%)简易计税,2026年至2027年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是不同税种的概念,不能混用。具体是否享受优惠、按月还是按季申报,应结合企业和业务情况确认。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6/2/2/art_13773_65147.html
答:不能。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应充分评估后续采购、开票和申报安排;已登记的企业不存在"转回"选项,此前个别年度的转登记过渡政策不能作为现在的依据。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826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0/c5246349/content.html